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能煜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律師
劉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