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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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立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立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至二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立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之第一集團及附表編號4至25之第二集團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於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受刑人朱立中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一)如附表編號2、3所示犯罪確係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二)如附表編號5至25所示犯罪確係附表編號4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其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4至23、編號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皆為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分別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就附表編號4至23、編號25之犯行,原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4至23、編號2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09月08日│101年01月12日│101年0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98號│字第471號│字第47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40│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4│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02月24日│102年05月24日│102年05月24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40│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4│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4││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03月27日│102年06月17日│102年06月17日│││確定日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625號││備註│署101年度執字第6279│(編號2至3桃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4號定應│││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至3為第一集團│└────────┴────────────────────────────────┘┌────────┬──────────┬──────────┬──────────┐│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25日│101年04月25日│102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78號│字第1878號│字第155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3│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3│102年度審訴字第104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5月24日│102年05月24日│102年09月1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3│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3│102年度審訴字第1042││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06月17日│102年06月17日│102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80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編號4至5桃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3號定應│署102年度執字第1088│││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4號(編號6至7桃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2月││││權1年││├────────┼──────────┼──────────┼──────────┤││││││犯罪日期│102年03月23日│102年02月27日│102年0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53號│第17116號│字第390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42│102年度審訴字第1463│102年度審訴字第179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10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42│102年度審訴字第1463│102年度審訴字第1792││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09月30日│102年11月25日│103年01月27日│││確定日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2年度執字第1088│署103年度執字第87號│署103年度執字第2746│││4號(編號6至7桃院││號(編號9至10桃院10│││102年度審訴字第1042││2年度審訴字第1792號│││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7月)││8月)││├──────────┴──────────┴──────────┤││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02月24日│102年01月31日│102年02月29日││││││├────────┼──────────┼──────────┼──────────┤│││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年度案號│字第3902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92│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92│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號││││├────┼──────────┼──────────┼──────────┤││判決│103年01月27日│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301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2746│(編號11至23桃院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定應執│││號(編號9至10桃院10│行有期徒刑7年6月)│││2年度審訴字第179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02月10日│102年02月01日│102年02月02日││││││├────────┼──────────┼──────────┼──────────┤││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年度案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301號(編號11至23桃院102年││備註│度訴字第5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02月04日│102年02月01日│102年02月02日││││││├────────┼──────────┼──────────┼──────────┤││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年度案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301號(編號11至23桃院102年││備註│度訴字第5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02月04日│102年02月08日│102年02月02日││││││├────────┼──────────┼──────────┼──────────┤││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年度案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301號(編號11至23桃院102年││備註│度訴字第5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編號│22│23│24│├────────┼──────────┼──────────┼──────────┤││││││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偽造印文││││││├────────┼──────────┼──────────┼──────────┤││││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1月30日│102年03月20日│102年02月27日~102│││││年2月28日│├────────┼──────────┼──────────┼──────────┤││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第7552、8775、8776、││年度案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11049、1105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301號(編號11至23桃院102年││備註│度訴字第5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編號│2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0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100、19407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8月07日│├───┼────┼──────────┤││││││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6號││判決││││├────┼──────────┤││判決│103年09月09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1415│││2號││├──────────┤││編號4至25為第二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