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凱
(現另案於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民國110年12月17日10年度壢交簡字第218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36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11年10月13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5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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