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庹恕仁
被   告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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