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庹恕仁
被 告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