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38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敏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所為100年度簡字第385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0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部分,應更正為「100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00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顯係「100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