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176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 陳福岷
陳 郭碧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福岷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之聲請,乃金融機構因對相對人之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應不適調解,故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