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祈壕 選任辯護人 李芝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給付內容」欄之「賠償對象」,「 王雅芬 」應更正為「 陳品涵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給付內容」欄中,原記載為「余祈壕應賠償王雅芬新臺幣(下同)300,000元」,顯係誤載,其中賠償對象「王雅芬」應更正為「陳品涵」,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113年8月7日調解筆錄亦為余祈壕與陳品涵間成立調解,【見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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