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850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蔡適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亞漾 時尚仁愛醫美診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有未補
正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亞漾時尚仁愛醫美診所醫事登記資料,
並陳報其負責人之姓名、住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
、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