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債權人 黃冠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珅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珅輝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惟依債權人於111年7月22日之陳報狀所附借據所示,雙方約定之清償期為民國113年3月10日,現尚未屆期,亦未見有可提前請求清償本息全部之證明,是本件清償期尚未屆至,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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