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原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李宜蘋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除被告李宜蘋以外之被告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號;㈡○○段①0000地號
  、②0000地號、③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
  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
三、○○○鄉○○段○○○○號土地及第二點所示地號土地,各該
  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
 ㈠⑴被告李宜蘋等人之被繼承人李○○、⑵被繼承人李 楊敬連
  、⑶被繼承人 李正範 ,「各自分別」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
  繼承系統表、③所有原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④遺產清冊,及
  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⑤
  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㈡所稱上開被繼承人①李○○、② 李楊敬連 、③李正範死亡後
  ,「各該繼承人」以繼承或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而取得○
  ○段000地號土地及第二點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各該」「申請資料」影本。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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