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李宜蘋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李○○(未記載真實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除被告李宜蘋以外之被告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號;㈡○○段①0000地號
、②0000地號、③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
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
三、○○○鄉○○段○○○○號土地及第二點所示地號土地,各該
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
㈠⑴被告李宜蘋等人之被繼承人李○○、⑵被繼承人李 楊敬連
、⑶被繼承人 李正範 ,「各自分別」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
繼承系統表、③所有原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④遺產清冊,及
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⑤
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㈡所稱上開被繼承人①李○○、② 李楊敬連 、③李正範死亡後
,「各該繼承人」以繼承或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而取得○
○段000地號土地及第二點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各該」「申請資料」影本。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