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佳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2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佳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