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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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債務人 何裕仁
黃冀芸
一、債務人何裕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9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何裕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冀芸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