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如附表所示被告於各次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署名共貳拾陸枚(每件簽帳單一式二聯,每聯一枚)均沒收。
犯罪之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許,利用其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大碩補習班」補習上課之機會,竊取甲○○所有置於大碩補習班休息室之皮包內之台新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張,得手後,隨即於同日利用下課時間,持該竊得之信用卡,以冒簽「甲○○」名義之方式,連續向如附表編號一至編六所示之商店消費簽帳,均足生損害於甲○○,並使各該商店誤以為甲○○本人消費簽帳而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乙○○所選購之商品等財物,使各該商店受有如該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乙○○騙得上開財物後,即於同日將上開信用卡放回甲○○之皮包內。
(二)乙○○又基於同前之犯意,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許,在同上地點,利用同前之機會,竊取甲○○所有之玉山銀行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張,並利用同日下課時間,以同前之手法,連續向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九所示之商店消費簽帳,均足生損害於甲○○,並使各該商店誤以為甲○○本人消費簽帳而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乙○○所選購之商品等財物,使各該商店受有如該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乙○○騙得上開財物後,亦於同日將上開信用卡放回甲○○之皮包內。
(三)乙○○又基於同前之犯意,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許,在同上地點,利用同前之機會,竊取甲○○所有之玉山銀行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張,並隨即於同日下課時間,以同前之手法,分別連續向如附表編號十至編號十三所示之商店消費簽帳,均足生損害於甲○○,並使各該商店誤以為甲○○本人消費簽帳而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乙○○所選購之商品等財物,使各該商店受有如該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乙○○騙得上開財物後,亦於同日將上開信用卡放回甲○○之皮包內。
嗣於九十年三月五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為警循線查獲。總計乙○○向各該商店盜刷信用卡十三次(起訴書誤繕為十六次),共詐得財物價值新台幣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九元。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之自白,⑵被害人甲○○在警偵訊中之指訴,⑶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明細各一紙、信用卡簽帳單影本十一張,⑷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帽明細表一紙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二紙附偵查卷可按,事証明確。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次盜刷時在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署名共二十六枚(每一簽帳單一式二聯,每聯一枚)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IVT25g2l0;┌───┬─────┬────────────┬─────────┬───│編號│日期│盜刷商店名稱│金額(新台幣)│發卡銀├───┼─────┼────────────┼─────────┼───│一│90.02.20│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五千八百五十元│台新銀├───┼─────┼────────────┼─────────┼───│二│90.02.20│同右│一千六百二十元│同├───┼─────┼────────────┼─────────┼───│三│90.02.20│許諾服飾名店│二千七百元│同├───┼─────┼────────────┼─────────┼───│四│90.02.20│同右│五千五百一十元│同├───┼─────┼────────────┼─────────┼───│五│90.02.20│億鐘錶行│三千元│同├───┼─────┼────────────┼─────────┼───│六│90.02.20│華歌爾│二千九百七十九元│同├───┼─────┼────────────┼─────────┼───│七│90.02.21│凱羅服飾店│四千四百六十元│玉山銀├───┼─────┼────────────┼─────────┼───│八│90.02.21│許諾服飾名店│四千二百三十元│同├───┼─────┼────────────┼─────────┼───│九│90.02.21│名展鐘錶精品名店│六千四百元│同├───┼─────┼────────────┼─────────┼───│十│90.02.26│金冠電子│五千五百元│同├───┼─────┼────────────┼─────────┼───│十一│90.02.26│同右│二千元│同├───┼─────┼────────────┼─────────┼───│十二│90.02.26│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四千五百九十九元│同├───┼─────┼────────────┼─────────┼───│十三│90.02.26│同右│五百三十一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