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0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告 楊博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772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4,663元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6,77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