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0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告 楊博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772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4,663元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6,77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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