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064號債權人 楊危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記載案號110年度司票字第5228號、股別玖股之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