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全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全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清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代表人「 王绣忠 」,應更正為「王綉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