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04號

原告 陳松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嘉哲 間請求確認門牌號碼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