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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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德興 上列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250萬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欠缺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票據無效,請另提出債權證明(如已支付代理保證金250萬元之事證)。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