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榮因犯竊盜、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威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33號、112年度嘉交簡字第665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9月1日111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808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33號112年度嘉交簡字第665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9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33號112年度嘉交簡字第6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10月17日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9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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