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1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黃明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計收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最高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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