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夏滿仙 (年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被告 鍾詩浩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俞永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高威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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