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宥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宥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宥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6年
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3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6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㈠、㈡所示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6月25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
6年9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12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0日)等情,有該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38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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