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順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順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順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7年度簡字第98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1月30日)以前所犯等情,有附表所示各開判決、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80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件聲請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7月,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1月)。爰審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8月│本院107度│107年1月│同左│107年1月│編號1至2所示之││1│害防制│,如易科罰金│3日21時10│簡字第98號│8日││30日│2罪,曾經本院院│││條例│,以新臺幣1,│分許採尿前│││││以107年度聲字第││││000元折算1│回溯96小時│││││1080號裁定定應執││││日│內某時│││││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8月│本院107年│107年5月│同左│107年6月│││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2日23時15│度簡字第43│11日││5日││││條例│,以新臺幣1,│分許採尿前│3號││││││││000元折算1│回溯96小時│││││││││日│內某時││││││├─┼───┼──────┼─────┼─────┼─────┼─────┼─────┼────────┤││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8月│本院107年│107年11月│同左│107年12月│││3│害防制│,如易科罰金│19日20時10│度簡字第20│29日││25日││││條例│,以新臺幣1,│分許採尿前│07號││││││││000元折算1│回溯96小時│││││││││日│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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