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送達代收住臺北縣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