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2674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800元,尚欠繳裁判費新
臺幣21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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