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2674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800元,尚欠繳裁判費新
臺幣21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