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簡東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自107年08月31日起至114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2月14日止累計321,034元未給付,其中313,230元為本金;7,10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6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106年02月15日起至113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2月14日止累計225,238元未給付,其中221,732元為本金;3,20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003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3230元簡東龍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1732元簡東龍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2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