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814號債權人 曾懷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玉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自105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情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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