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雄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智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智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該重型機車僅供其試乘,竟將之侵占入己,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之態度,及業與告訴人楊琴敏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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