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84號聲請人積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相對人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連水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編號CH356363號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318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3月24日│23,715元│104年5月29日│104年5月29日│TH127592││├──┼───────────┼─────────┼───────────┼───────────┼────────┼──┤│002│104年3月25日│19,720元│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TH699949││├──┼───────────┼─────────┼───────────┼───────────┼────────┼──┤│003│104年3月24日│23,715元│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TH699931││├──┼───────────┼─────────┼───────────┼───────────┼────────┼──┤│004│104年3月25日│19,720元│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TH127568││├──┼───────────┼─────────┼───────────┼───────────┼────────┼──┤│005│104年3月24日│22,540元│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TH699862││├──┼───────────┼─────────┼───────────┼───────────┼────────┼──┤│006│104年3月25日│19,720元│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TH127612││├──┼───────────┼─────────┼───────────┼───────────┼────────┼──┤│007│104年3月24日│22,540元│104年9月18日│104年9月18日│TH699900││├──┼───────────┼─────────┼───────────┼───────────┼────────┼──┤│008│104年3月24日│22,540元│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TH699817││└──┴───────────┴─────────┴───────────┴───────────┴────────┴──┘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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