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宸鋒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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