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債權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朝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利息15,946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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