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99年度選他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時,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9年
6月9日以99年度聲羈字第208號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然因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無羈押之必要,已於99年
6月15日將被告釋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之裁定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