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5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號8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由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