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堯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堯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堯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88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9年3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堯主前於95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有期徒刑5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20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8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99年3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7年5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4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4月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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