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父親過世,在現今省籍壁壘分明,族群對立社會中,無論求職、婚姻及人際關係上皆因姓氏而遭受省籍情結歧視待遇,且聲請人之姓氏「邢」常遭誤寫為「刑」或誤唸同「邪」音,亦對生活造成不便及困擾,為此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父親過世,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遍查全卷本件聲請未據提出足認聲請人之「邢」姓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其聲請即無理由,不能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