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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