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02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梁嘉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