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崇欽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犯嫌重大,有事實(連續多件搶奪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鏡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