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告 蘇戊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立衡 、 賴榮照 、 鍾詠麟 、 鍾太輝 、 洪孟億 、 洪宏靖 、 王鐘賢 、 王啟昇 、 郭文豪 、 郭台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