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告 蘇戊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立衡賴榮照鍾詠麟鍾太輝洪孟億洪宏靖王鐘賢王啟昇郭文豪郭台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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