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陳俊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堉炫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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