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月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帝光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