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叁仟伍佰元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5月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27號),判處罰金銀元7000元即新臺幣21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