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原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恆
陳力嘉
高煜珅
林博仁
高晟翔
許立
呂學桂
宋仁君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第9502號、第9980號、第10252號、第10937號、第10941號、第11101號、第11138號、第11356號、第11474號、第11903號、第12081號、第12099號、第12190號、第12197號、第12244號、第13271號、第13861號、第14072號、第15054號、第15078號、第1539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第12385號、第18969號、第17605號、第17839號、第17717號、第9335號、第18556號、第18761號、第10811號、第11355號、第11492號、第11998號、第13536號、第15259號、第18331號、第11492號、第15259號、第19706號、第18884號、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第20801號、第4695號、第8416號、第11128號、第4614號、第12946號、第15375號、第22828號、第21183號、第21272號、第26565號、第26805號、第27090號、第25268號、第29991號、第27835號、第28833號、第30855號、第2332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30號、第831號、第832號、第833號、第834號、第835號、第83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3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被告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林博仁、高晟翔、 許立二 、呂學桂、宋仁君並未上訴,檢察官於上訴書及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決有關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有上訴書及審判筆錄等件(見本院卷一第9至10、13至15頁、本院卷四第431頁)在卷可查,本院自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審理,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其餘部分,非本院審判範圍,連同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陳仕恆、高晟翔、宋仁君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三第45、71、93頁、本院卷四第5、93、153、233頁)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原審於審酌被告8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以提供金融帳戶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害非輕,惟念其等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前科素行,暨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審原訴卷一第208、287、294、347、415、469頁),及被告 高晟翔業 與告訴人 林建宏林語宸鄭榜文簡俊平林孟聲黃佳揚徐啟欽 均成立調解,告訴人 簡子竣 表示無和解意願,請依法判決等語之意見(見原審審原訴卷一第435至437頁、第459頁、卷二第65至66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3月、5月、2月、3月、2月、3月、4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3萬元、5萬元、2萬元、3萬元、2萬元、3萬元、5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另就被告高晟翔所處之刑,宣告附調解內容為條件之緩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於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及依法宣告緩刑,所量處之刑度既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亦無違公平正義情形,應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原審既已充分評價被告8人之罪刑。從而,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465號、第22216號、111年度偵字第3165號、第4218號、第15590號、第30845號、112年度偵字第28707號、第116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34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46號併辦意旨書以告訴人 金緯廷蕭裕璋盧心慈鄭佳純 、林孟聲、 謝明修李介誠曾瑋程蔡宜廷史沛昇林政翰 遭詐騙集團詐騙案件,認此部分與本案被告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林博仁、宋仁君、許立二、呂學桂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一併審判。然本案檢察官既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件犯罪事實既因被告8人未上訴而確定,本院已無從再就犯罪事實予以審究,業如前述,則此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無論與本案犯罪事實是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均不得併予審理,此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東峯、許佩霖、林劭燁、游明慧、邱耀德、 廖榮寬黃思源魏子凱徐名駒凃永欽楊大智 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春麗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春麗、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恆
陳力嘉
高煜珅
林博仁
高晟翔
宋仁君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許立二
呂學桂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第9502號、第9980號、第10252號、第10937號、第10941號、第11101號、第11138號、第11356號、第11474號、第11903號、第12081號、第12099號、第12190號、第12197號、第12244號、第13271號、第13861號、第14072號、第15054號、第15078號、第15399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第12385號、第18969號、第17605號、第17839號、第17717號、第9335號、第18556號、第1876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30號、第831號、第832號、第833號、第834號、第835號、第836號、110年度偵字第10811號、第11355號、第11492號、第11998號、第13536號、第15259號、第18331號、第11492號、第15259號、第19706號、第18884號、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第2080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8416號、第1112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3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第12946號、第15375號、第22828號、第21183號、第21272號、第26565號、第26805號、第27090號、第25268號、第29991號、第27835號、第28833號、第30855號、第2332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仕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力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煜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博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晟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按附表二所示方法支付損害賠償。
宋仁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學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立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林博仁、高晟翔、宋仁君、許立
二、呂學桂等人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可能成為不法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轉帳、提領款項所用,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知悉以金融卡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或以網路銀行將詐欺犯罪所得轉帳至他帳戶,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將渠等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 林佑杰 」(另案偵查中)或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人士,再由「林佑杰」或不詳人士轉交予詐欺集團作為取得詐欺贓款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被害人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金額至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林博仁、高晟翔、宋仁君、許立二、呂學桂等8人上開帳戶內,旋遭以金融卡提領現金或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他帳戶,致犯罪所得之去向不易查明而製造斷點,產生了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效果。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告訴人 黃宗毓葉俊毅林金柱王舜仁王禹琮 、簡俊平、 謝宇涵吳信儒許永福 、林孟聲、徐啟欽、 吳哲緯簡鈞升劉家吟曾冠瑜郭彭馨曾德思楊文化莊政勳陳怡梅謝依錦王馨毅朱石屏 、黃佳揚、 李秉勳 、林語宸、 包雨欣 、鄭榜文、簡子竣、 潘重仁 、林建宏、 賴信宇 於警詢時指述。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佑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黃宗毓、葉俊毅、林金柱、王舜仁、王禹琮、許永福、徐啟欽、吳哲緯、劉家吟、曾冠瑜、郭彭馨、曾德思、楊文化、莊政勳、陳怡梅、謝依錦、王馨毅、朱石屏、黃佳揚、李秉勳、包雨欣、簡子竣、潘重仁提供與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內容畫面截圖。
(四)證人即告訴人葉俊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林金柱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王舜仁之存摺影本、告訴人王禹琮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告訴人謝宇涵之存摺影本、告訴人吳哲緯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吳信儒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許永福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林孟聲之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告訴人徐啟欽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簡俊平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莊政勳之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潘重仁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劉家吟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曾冠瑜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郭彭馨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 曾德恩 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楊文化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包雨欣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鄭榜文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怡梅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謝依錦之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王馨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 台中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告訴人朱石屏之存摺影本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黃佳揚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
(五)被告陳仕恆之永豐銀行資料、被告陳力嘉之台新銀行資料、被告林博仁之陽信銀行資料、被告 高煜坤中國信託銀行資料、被告高晟翔之中國信託銀行資料、被告宋仁君之中國信託銀行資料、被告許立二之合作金庫銀行資料、被告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資料。
(六)證人即告訴人 林育賢 、李秉勳、林語宸、 何雨軒林帟凱 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李秉勳提供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告訴人林育賢提供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永豐銀行交易指示單,告訴人林語宸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告訴人何雨軒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林帟凱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綁定詐騙投資網站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
(七)證人即告訴人 黃森雄 警詢時指述、告訴人黃森雄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八)證人即告訴人 謝忠錦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謝忠錦提供之銀行APP轉帳紀錄翻拍照片6張。
(九)證人即告訴人 李承學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李承學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內容、告訴人李承學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告訴人李承學匯款明細翻拍照片。
(十)證人即告訴人 吳忠霖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吳忠霖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吳忠霖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提款卡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 楊月嬌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楊月嬌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 方昱中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方昱中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十三)告訴人 施長 廷警詢時指訴、告訴人 施長廷 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及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 謝祥煒楊仁嘉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謝祥煒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楊仁嘉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 林威辰 、告訴人 蔡嘉修 、告訴人 楊振宏 、告訴人 林彥成 、告訴人 黃佳源 、告訴人 洪敏育 、告訴人 楊毓文 、告訴人 江翊嘉 、告訴人 謝洛豪 、告訴人 黃彥庭 、告訴人 陳聰明 、告訴人 陳儒伯 、告訴人 陳英傑 、告訴人 盧冠宇 、被害人 林世曄 、告訴人 陳巍仁 警詢時指訴。
(十六)被害人林威辰、告訴人蔡嘉修、告訴人楊振宏、告訴人林彥成、告訴人黃佳源、告訴人洪敏育、告訴人楊毓文、告訴人江翊嘉、告訴人謝洛豪、告訴人陳聰明、告訴人陳儒伯、告訴人陳英傑、告訴人盧冠宇、被害人林世曄、告訴人陳巍仁之匯款證明。
(十七)被害人林威辰、告訴人楊振宏、告訴人林彥成、告訴人洪敏育、告訴人楊毓文、告訴人江翊嘉、告訴人謝洛豪、告訴人黃彥庭、告訴人陳聰明、告訴人陳儒伯、告訴人陳英傑、告訴人盧冠宇、告訴人陳巍仁等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陳聰明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陳聰明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匯款證明。
(十九)證人即被害人林世曄警詢時指訴、被害人林世曄之匯款證明。
(二十)證人即被害人 丘世強 警詢時指訴、被害人丘世強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匯款證明。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 劉麟賜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劉麟賜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簡子竣、 姚吉祥 、包雨欣警詢時指訴、告訴人簡子竣、姚吉祥、包雨欣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簡子竣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包雨欣提供之合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 莫馥謙劉幼琳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莫馥謙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劉幼琳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
(二十四)證人即告訴人 王宇瑄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王宇瑄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 呂運學 、告訴人 林榮賓 、被害人 林志杰 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告訴人呂運學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林志杰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林榮賓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二十六)證人即告訴人黃佳揚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黃佳揚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 林佳學張皓惟彭薏芸李志恒劉彥宏 警詢時指訴、證人即偵查 佐黃韡 偵訊時證述,告訴人林佳學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李志恒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告訴人劉彥宏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
(二十八)證人即告訴人 吳欣昇 、告訴人 黃永欽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吳欣昇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名細截圖,告訴人黃永欽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及永豐銀行交易指示單。
(二十九)證人即告訴人 林言樺 警詢時指訴。
(三十)證人即被害人 蔡東潤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蔡東潤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
(三十一)證人即告訴人 張誌軒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張誌軒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三十二)證人即告訴人 蔡曜任 警詢時指訴。
(三十三)證人即告訴人 馬建程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馬建程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
(三十四)證人即被害人古漢文警詢時指述、被害人古漢文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
(三十五)證人即告訴人 黃福吉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黃福吉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
(三十六)證人即告訴人 吳柏翔 、告訴人 吳東栩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吳柏翔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局存簿內頁交易明細照片,告訴人吳東栩提供之詐騙網路平台「聯亞金融」截圖、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畫面截圖。
(三十七)證人即告訴人 陳宗義 、告訴人 阮正宜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陳宗義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阮正宜提供之網路銀行帳戶明細。
(三十八)證人即告訴人莊政勳、告訴人 蔡政男 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莊政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路平台「adsstw.com」網站及虛擬帳戶截圖,告訴人蔡政男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
(三十九)被告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林博仁、高晟翔、宋仁君、許立二、呂學桂等8人(下稱被告等8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和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等8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併辦意旨書㈠㈡㈤㈥㈧㈨雖認被告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然被告等8人僅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其所為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至併辦意旨書㈠㈡㈤㈥㈧㈨雖未載被告就併辦部分同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部分乃前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二)被告等8人各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財物及幫助洗錢,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且侵害多數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第12385號、第18969號、第17605號、第17839號、第17717號、第9335號、第18556號、第1876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30號、第831號、第832號、第833號、第834號、第835號、第836號、110年度偵字第10811號、第11355號、第11492號、第11998號、第13536號、第15259號、第18331號、第11492號、第15259號、第19706號、第18884號、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第2080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8416號、第1112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943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第12946號、第15375號、第22828號、第21183號、第21272號、第26565號、第26805號、第27090號、第25268號、第29991號、第27835號、第28833號、第30855號、第23320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
(四)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
1.被告高煜珅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應執行刑甲);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竊盜及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共3罪)、4月、4月、拘役40日、30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就拘役部分定應執行拘役6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8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5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⑩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⑪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⑫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⑬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④至⑬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應執行刑乙),前揭案件(應執行刑甲、乙)接續執行,於108年11月1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9年11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2.被告林博仁前因製造毒品及幫助製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就製造毒品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就幫助製造毒品部分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0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3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104年12月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6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3.被告宋仁君先後因毒品案件,經①本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本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本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7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本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本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前揭案件(8月、3月、拘役30日)接續執行,於108年6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4.被告呂學桂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5.被告許立二前因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⑤搶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⑥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⑦搶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⑧搶奪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至⑧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執行期間98年10月30日至108年4月29日,以下簡稱甲執行刑);⑨搶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⑩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⑨至⑩案件所處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執行期間108年4月30日至112年6月29日,以下簡稱乙執行刑),前揭案件(9年6月、4年2月)接續執行,嗣於108年12月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仍不影響前述甲執行刑部分業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故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6.本院審酌被告林博仁、宋仁君、呂學桂、許立二所犯本案與前案間犯罪原因、型態、侵害法益、罪質、不法內涵及社會危害程度均不相同,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具對刑罰之感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裁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高煜珅構成累犯之前案中有幫助詐欺案件,與本案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認其有立法意旨所指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裁量加重其本刑。
7.被告等8人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等8人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8.被告高煜珅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等8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以提供金融帳戶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害非輕,惟念其等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前科素行,暨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原訴卷第208頁、第287頁、第294頁、第347頁、第415頁、第469頁),及被告高晟翔業與告訴人林建宏、林語宸、鄭榜文、簡俊平、林孟聲、黃佳揚、徐啟欽(下稱告訴人等7人)成立調解,告訴人簡子竣表示無和解意願,請依法判決等語之意見(有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20號、第920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審原訴卷一第435至437頁、第459頁、卷二第65至66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高晟翔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7人達成調解,並同意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損害賠償,告訴人等7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20號、第920號調解筆錄各1份、本院110年9月2日及9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審原訴卷一第423頁、第435至437頁、卷二第54至55頁、第65至66頁),是本院認被告高晟翔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期被告高晟翔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從中記取教訓,以導正渠法治觀念,並維護告訴人等7人權益,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此部分緩刑宣告所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高晟翔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一併敘明。
六、沒收
(一)被告等8人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8人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等8人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等8人非實際上提款之人,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東峯、許佩霖、林劭燁、游明慧、邱耀德、廖榮寬、黃思源、魏子凱、徐名駒、凃永欽、楊大智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告交付時間及地點銀行帳戶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1陳仕恆民國109年12月1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臺北市萬華區某公園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黃宗毓於109年12月17日,在交友網站上與黃宗毓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infinox」向黃宗毓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黃宗毓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2月18日20時20分及22時16分1萬元1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②葉俊毅於109年12月6日,在「股市爆料同學會」APP上與葉俊毅取得聯繫,並以暱稱「盧語心」向葉俊毅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葉俊毅陷於錯誤而匯款自109年12月18日17時49分、21時49分、19日21時32分4萬5,000元3萬元1萬2,540元③林金柱於109年12月9日,在交友網站上與林金柱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王思漫 」向林金柱佯稱:可投資期貨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金柱陷於錯誤而匯款自109年12月18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④王舜仁於109年11月14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小姐」向王舜仁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INFINO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王舜仁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9日11時35分、20時21分1萬8,000元1萬2,000元⑤王禹琮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王禹琮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小怡 」向王禹琮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DAKA達凱」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信儒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20日13時16分、19時43分3萬元2萬元⑥簡俊平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 蘇曉涵 」向簡俊平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簡俊平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20日22時07分、22時09分5萬元3萬元⑦林育賢於109年12月3日,以LINE暱稱「Dahlia」名義,向林育賢佯稱:炒作外匯獲利很高,需先儲值至指定網站,即可進行炒作等語,致林育賢錯誤而匯款109年12月18日10時36分20萬元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16651號)⑧ 吳宗霖 於109年12月18日,向吳忠霖佯稱:「DOOPRIME,TW.COM」外幣交易平有專門操盤手在操盤,絕對可以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忠霖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8分、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59分許2萬元2萬元併辦意旨書㈤(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839號)⑨施長廷於109年11月20日,以暱稱「陳思語」向 施長庭 佯稱:伊是外匯操盤手,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GKFIPrime」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施長廷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8日上午11時54分許19萬9,980元併辦意旨書㈧(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556號)⑩林世曄以假投資外匯賺價差為由,致林世曄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8日15時26分許10萬元2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5259號)⑪ 劉麟錫 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 胡亞楠 」名義,向劉麟賜佯稱:炒作外匯獲利很高,需先儲值至指定網站,即可進行炒作等語,致劉麟賜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9時20分許6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884號)⑫莫馥謙於109年11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莫馥謙佯稱:在「FXDD」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莫馥謙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9日5萬元5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801號)⑬吳欣昇於109年12月16日前,以LINE帳號「黃于X」,向吳欣昇佯稱:在「DAKA達凱」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欣昇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8日、21日4萬8,000元4萬8,0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1183號)⑭黃永欽於109年11月1日,以臉書帳號「 陳玲蔓 」,向黃永欽佯稱:在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黃永欽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21日9萬元⑮蔡東潤於109年12月初,以LINE帳號「 王欣怡 」,向蔡東潤佯稱:在「GKFXPrime」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蔡東潤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4分許7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6565號)⑯吳柏翔於109年12月4日,以LINE暱稱「 佳怡 」向吳柏翔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柏翔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21日6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8833號)
2陳力嘉於109年12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店區某不詳地點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謝宇涵於109年12月11日,在交友網站上與謝宇涵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筱倩」向謝宇涵佯稱:在「ONE」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宇涵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5萬元5萬元3萬5,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②葉俊毅同編號1②葉俊毅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5萬元5萬元41080③吳信儒於109年12月15日,在交友網站上與吳信儒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徐思思 」向吳信儒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信儒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4萬6,000元④許永福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許永福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玲瓏」向許永福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許永福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5日、16日3萬元3萬元3萬元⑤林孟聲於000年00月間,在臉書網站上與林孟聲取得聯繫,並以LINE向林孟聲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USG」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孟聲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60萬元⑥ 徐啓欽 於000年00月間,以LINE暱稱「兮兮」向徐啓欽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徐啓欽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5日2萬元2萬元7,000元3萬元⑦簡俊平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蘇曉涵」向簡俊平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簡俊平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5日4萬元4萬元⑧吳哲緯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 陳嘉琳 」向吳哲緯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哲緯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30萬元⑨ 蕭鈞升 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蕭鈞升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采穎」向蕭鈞升佯稱:在「ONE」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蕭鈞升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5日及16日3萬元3萬元⑩張誌軒於109年12月初,以LINE帳號「王欣怡」,向張誌軒佯稱:在「crm.jkjrs.com」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張誌軒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晚間8時11分許5,0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6805號)⑪黃福吉於109年10月28日,以LINE暱稱「IFSMarkets國際金際」、「infinox英諾在線客服」向黃福吉佯稱:依指示操作匯率可賺取匯差,只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等語,致黃福吉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2月16日18時45分、46分10萬元8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7835號)
3高煜珅於109年12月7日前某不時間,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之某租屋處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林金柱同編號1③林金柱於109年12月9日2萬1,000元3萬元3萬3,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②許永福同編號2④許永福於109年12月9日、10日9萬元3萬元3萬元③劉家吟於109年12月初,在交友網站上與劉家吟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Halsey」向劉家吟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MetaTrader4」、「GFK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劉家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0日3,334元4萬6,666元④曾冠瑜於109年12月初,在交友網站上與曾冠瑜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陳曉瑤 」向曾冠瑜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ACYFORE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曾冠瑜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7日、9日1萬2,000元3萬元⑤郭彭馨於109年11月中旬,在交友網站上與郭彭馨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朱嘉怡 」向郭彭馨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pyzhenyu.co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郭彭馨陷於錯誤而匯款自109年12月7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1萬5,000元1萬5,000元3萬元1萬5,000元⑥曾德恩於109年11月中旬,在某網站上與曾德恩取得聯繫,並向曾德恩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曾德恩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0日20萬元1萬元⑦楊文化於109年11月20日,在臉書網站上與楊文化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染染」向楊文化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楊文化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9日3萬元2萬元⑧徐啓欽同編號2⑥徐啓欽於109年12月10日2萬元⑨ 莊政勲 於109年10月初,在交友網站上與莊政勳取得聯繫,並以LINE暱稱「可傾」向莊政勳佯稱:在投資平台ADSS達匯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 云云 ,致莊政勳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7日2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⑩簡俊平同編號1⑥簡俊平於109年12月7日、10日1萬5,000元2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⑪陳怡梅於109年11月初,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宇」向陳怡梅佯稱:要協助台商逃漏稅,需提供其個人帳戶,帳戶遭警示凍結後,需配合匯款始可解除警示等語,致陳怡梅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0日4萬元⑫謝依錦於000年00月間,以暱稱「 潘娜雲 」向謝依錦佯稱:伊是元大外匯操盤手,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JKJRS.CO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依錦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7日、10日5萬元50萬元⑬王馨毅於000年00月間,佯以「AUSFOREX資金託管」客服人員向王馨毅佯稱:綁定帳號即可開始投資,惟因疏失致帳號遭鎖,需匯款始可解鎖等語,致王馨毅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9日25萬元⑭蕭鈞升同編號2⑨蕭鈞升於109年12月8日及9日3萬元3萬元⑮林育賢同編號1⑦林育賢109年12月10日4萬5,000元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16651號)⑯何雨軒於109年11月25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涵涵」、「Linko」與何雨軒取得聯繫,並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上投資外匯可賺取差價,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何雨軒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8分許1萬5,000元⑰林帟凱於109年11月15日,以LINE暱稱「琪琪寶貝」向林帟凱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上投資外匯可賺取差價,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帟凱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8日2時44分許4萬元⑱楊月嬌於109年12月3日,向楊月嬌佯稱:因線上兌換美金帳戶發生問題而被凍結,先將錢到第三方平台始能出款,又非具客戶身分,需先繳交保證金始可辦理出款等語,致楊月嬌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7日晚間7時53分、同日晚間9時4分許、10日下午6時51分許6,000元1萬5,000元6,000元併辦意旨書㈥(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717號)⑲ 施長廷同 編號1⑨施長廷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43分、45分5萬元1萬元併辦意旨書㈧(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556號)⑳謝祥煒於000年00月間,以暱稱「 琳琳 」向謝祥煒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佳,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FXP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祥煒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8分許10萬元併辦意旨書㈨(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761號)㉑楊仁嘉於109年11月25日,以暱稱「 李渃熙 」向楊仁嘉佯稱:投資外匯獲利佳,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楊仁嘉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7日晚間9時50分及109年12月10日中午12時24分許1萬5,000元3萬元㉒莫馥謙同編號1⑫莫馥謙於109年12月10日5萬元4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761號)㉓王宇瑄於109年11月底,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 小萱 」結識王宇瑄,復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代為操作外匯投資,致王宇瑄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9日中午12時49分許6萬6,000元併辦意旨書(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㉔劉彥宏於109年11月21日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 劉佳瑩 」結識告訴人劉彥宏,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瑩」,向告訴人劉彥宏佯稱投資聯亞金融網站可獲利云云,使劉彥宏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2月7日18時13分許12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第12946號、第15375號、第22828號)109年12月7日19時31分許5萬元109年12月7日19時34分許5萬元109年12月7日19時35分許10萬元㉕馬建程於109年12月1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向馬建程佯稱在投資網站「聯亞金融」註冊後,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儲值云云,致馬建程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7日20時9分許3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5268號)㉖吳柏翔於109年12月4日,以LINE暱稱「佳怡」向吳柏翔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柏翔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0日1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8833號)㉗吳東栩於109年12月5日,以LINE暱稱「聯亞金融客服」向吳東栩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美金,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東栩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9日2萬4,000元㉘阮正宜於109年10月31日,經由自稱「娜雲」之成年女子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佯稱:可以小額美金操作外匯獲利云云,使阮正宜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2月9日、10日4萬9,980元4萬9,980元4萬9,980元4萬9,980元4萬9,980元4萬9,980元9萬9,960元9萬9,960元4萬9,980元4萬9,980元4萬9,980元4萬9,980元9萬9,960元9萬9,960元9萬9,960元9萬9,96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0855號)㉙蔡政男於109年10月初某時許,以網友身分向告訴人蔡政男佯稱外匯投資網站ADSS資金託管(adsstw.com)獲利不錯云云,使蔡政男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2月10日16時49分、52分許10萬元10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
4林博仁於109年12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店區同仁醫院旁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吳信儒同編號2③吳信儒於109年12月15日及17日5,000元5萬元1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②朱石屏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朱石屏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晚風」向朱石屏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 艾福瑞 期貨」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朱石屏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及17日3萬元2萬元③黃森雄於109年11月20日,以LINE暱稱「 蔣星宇 」名義,向黃森雄佯稱:炒作外匯獲利很高,並推薦網路投資平台(fxddtwff.com),需先儲值至指定網站,即可進行炒作等語,致黃森雄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晚間7時47分許1萬4,000元併辦意旨書㈡(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2385號)④姚吉祥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 陳可欣 」向姚吉祥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ONE」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姚吉祥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5日3,0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⑤簡子竣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以暱稱「昕」向簡子竣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云云,致簡子竣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9,000元⑥劉幼琳於000年00月間,以LINE暱稱「 李佳慧 」向劉幼琳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DD」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劉幼琳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7日9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801號)⑦古漢文於同年00月間,向古漢文謊稱可在FXPRI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古漢文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7日16時58前後6,5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9991號)⑧吳柏翔於109年12月4日,以LINE暱稱「佳怡」向吳柏翔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柏翔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6日1萬8,0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8833號)
5高晟翔於109年12月3日,在新北市新店區七張捷運站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黃佳揚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黃佳揚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李安娜 」向黃佳揚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AUSFORE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黃佳揚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5日2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433號)② 李秉勲 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李秉勲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思漫」向李秉勲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DOOPRIME」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李秉勲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4日4,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③林語宸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林語宸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ZYXN520」向林語宸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DOOPRIME」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語宸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4日3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④包雨欣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 林淑妍 」向包雨欣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DOO」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包雨欣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4日1萬5,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⑤鄭榜文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 林雅琪 」向鄭榜文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智匯」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鄭榜文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4日3萬元3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⑥簡子竣同編號4⑤簡子竣於109年12月5日3,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⑦林孟聲同編號2⑤林孟聲於109年12月4日8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⑧徐啓欽同編號2⑥徐啓欽於109年12月4日3,000元⑨潘重仁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 玲玲 」向潘重仁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潘重仁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4日3,000元⑩林建宏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語婷」向林建宏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ACETOPSTW」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建宏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5日3萬元3萬元⑪簡俊平同編號2⑦簡俊平於109年12月4日1萬5,000元⑫莊政勲同編號3⑨莊政勳於109年12月4日3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
6宋仁君於109年10月30日,在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捷運站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謝依錦同編號3⑫謝依錦於109年11月7日3,000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②謝忠錦於109年9月7日,在某網站上與謝忠錦取得聯繫,並向謝忠錦佯稱:可於網路平台「IFSMARKETS」投資外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至謝忠錦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1月5日19時40分、20時19分、6日18時59分、19時、19時3分、8日11時51分9萬元9萬元10萬元1萬元10萬元6萬元併辦意旨書㈢(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969號)③李承學於109年10月初起,使用LINE通訊軟體等與李承學聊天並熟識後,即向李承學謊稱可投資「BTXPROCOM」APP,會有獲利云云,使李承學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1月6日下午6時32、34分許、同年月0日下午5時50分許5萬元1萬元3萬元併辦意旨書㈣(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605號)④方昱中於109年7月底,經由自稱係「 陳睿欣 」之女子,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方昱中,並對之佯稱:可提供外匯投資之平臺網址,僅需儲值資金於該網站,即可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使方昱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匯款於109年11月6日12時58分12萬8,000元併辦意旨書㈦(北檢110年度偵字第9335號)⑤林威辰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LINE通訊軟體假冒「FM金控」投資網站之客服人員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款到指定帳號進行投資云云,再以提領需要繳納保證金、帳號有問題需要繳納風險金云云,使林威辰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6日21時35分許、同日21時36分許、同年月7日16時59分許3萬元3萬元3萬元併辦意旨書㈩(北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30號等)⑥蔡嘉修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智匯」投資平台網站客服人員身分謊稱:將投資金額存入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再以帳號錯誤、提領需要支付保證金云云,使蔡嘉修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7日21時59分許2萬6,430元⑦楊振宏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陳婉欣 」加入楊振宏好友後,以「外匯投資」云云,使楊振宏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7日2時06分許、同年月8日22時49分許7萬元3萬元⑧林彥成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佳佳 」加入林彥成好友後,以ifsmarkess金融投資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林彥成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5日18時46分許2萬1,000元⑨黃佳源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王思彤 」加入黃佳源好友後,以「FOREX之投資網站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黃佳源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6日13時23分許、同日13時49分許16萬元8萬元⑩洪敏育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劉怡漓 」加入洪敏育好友後,以FOREX之投資網站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洪敏育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8日22時6分許3萬元⑪楊毓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陳佳樂 」加入楊毓文好友後,以「ifsmarkess金融投資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楊毓文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5日20時7分許、同日20時29分許3,000元9,000元⑫江翊嘉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琪」加入江翊嘉好友後,以gkfx之投資網站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江翊嘉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5日20時9分許、同年月7日2時01分許1萬元3萬元⑬謝洛豪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LINE通訊軟體假冒「 王晨欣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美金為由,使謝洛豪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6日11時20分許82萬2,000元⑭黃彥庭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陳婉欣」身分,謊稱:投資fxprimuss.com平台進行外匯操作可獲利云云,使黃彥庭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8日11時18分許3,000元⑮陳聰明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外匯賺價差為由,使陳聰明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5日18時37分許15萬元⑯陳儒伯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方式傳訊投資交易網站為由,使陳儒伯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8日10時53分許、同日10時54分許10萬元8萬元⑰陳英傑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 林之沫 」女子,謊稱:投資美金外匯操作可獲利云云,使陳英傑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5日12時45分許、同日12時49分許、同年月9日12時59分許20萬元1萬元20萬元⑱盧冠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玲」之人於網路遊戲中與盧冠宇互加LINE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使盧冠宇陷於錯誤,委託其親弟弟匯款109年11月5日14時39分許、同年月6日11時34分許、同日11時46分許、同年月8日16時2分許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⑲林世曄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外匯可賺價差獲利云云,使林世曄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5日16時28分許、同年月7日凌晨2時1分許9,000元3萬元⑳陳巍仁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外匯可賺價差獲利云云,使陳巍仁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5日12時25分許、同日13時2分許、同年月7日凌晨2時3分許4萬5,000元4萬5,000元2萬元㉑丘世強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曉羅茜」,向丘世強謊稱:可投資外匯操作賺價差獲利云云,使丘世強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4日17時45分許、同年月6日13時0分許9,000元3萬6,0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706號)㉒蔡曜任於109年10月31日,經由自稱係「 秋萍 」之成年女子,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蔡曜任,並對之佯稱:其與朋友有在做外匯的投資,半年賺了新臺幣(下同)100餘萬元,問蔡曜任要不要先投資3000元試試,如果有賺錢,再慢慢增加云云,使蔡曜任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1月4日晚間11時2分許9萬6,0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7090號)㉓ 黃福吉同 編號2⑪黃福吉109年11月5日12時23分2萬1千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7835號)㉔陳宗義於109年11月2日,以「IFSMARKETS」工作人員身分,用LINE向陳宗義佯稱:可於網路平台投資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陳宗義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4日2萬1千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0855號)㉕阮正宜同編號3㉘阮正宜109年11月4日3,000元
7許立二於000年00月間某不詳時間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蕭鈞升同編號2⑨蕭鈞升於109年12月12日及13日3萬元3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②簡俊平同編號1⑥簡俊平5萬元4萬元③吳哲緯同編號2⑧吳哲緯4,000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3萬元④賴信宇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 林之沬 」向賴信宇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INFINOX英諾」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賴信宇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9年12月13日3,000元⑤楊月嬌同編號3⑱楊月嬌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9分、11分3萬元3萬元併辦意旨書㈥(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717號)⑥林言樺於109年12月13日,以LINE帳號「小婷y」,向林言樺佯稱:在「METATRADER4」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言樺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2月13日23時57分6,000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1272號)⑦莊政勳同編號3⑨莊政勳109年12月11日16時38分許3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220號)⑧蔡政男同編號3㉙蔡政男109年12月11日12時33分許10萬元8呂學桂於109年11月2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某不詳地點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王馨毅同王編號3⑬馨毅於109年11月27日48萬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②施長廷同編號1⑨施長庭於109年11月26日晚間8時17分、18分許5萬元1萬元併辦意旨書㈧(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556號)③陳聰明以假投資外匯賺價差為由,誘使陳聰明匯款於109年11月26日22時15分許20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492號)④莫馥謙同編號1⑫莫馥謙於109年11月26日5萬元5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801號)⑤呂運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 陳諾琪 」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3日以LINE認識告訴人呂運學,佯稱加入「聯亞金融平台」投資可以賺取利潤云云,使告訴人呂運學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25日16時13分許96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695號等)⑥林榮賓於109年11月14日,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可愛的女孩」之詐騙集團成員,並與該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持續連繫。該成員向林榮賓佯稱:加入「聯亞金融平台」成為會員可投資外幣,進行匯差操作賺取利潤云云,並提供「聯亞金融」網站供林榮賓註冊帳號並儲值新臺幣,致林榮賓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26日23時41分許4萬元⑦林志杰於109年11月初,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林怡佳」之詐騙集團成員。「林怡佳」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志杰佯稱:在「BITSIGN」網站投資比特幣,可獲得利益云云,使林志杰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27日14時57分、58分許10萬元5萬元⑧林佳學於109年11月19日某時,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 陳曦 」之詐騙集團成員,「陳曦」向林佳學佯稱:在IFSMarkets國際金融外匯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林佳學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26日18時55分許、19時6分、15分、16分6萬元4萬元5萬元3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等)⑨張皓惟於109年11月21日某時,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甜甜」之詐欺集團成員,「甜甜」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怡欣 」,向告訴人張皓惟佯稱投資聯亞金融網站以獲利云云109年11月27日1時39分許7萬元⑩彭薏芸於109年11月中,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 陳洪剛 」之詐欺集團成員,「陳洪剛」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薏芸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使彭薏芸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1月27日10時17分許3,000元⑪李志恒於109年11月21日14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經滄海難為水」,向告訴人李志恒佯稱投資外匯平台可穩定獲利云云109年11月26日22時13分許3萬元⑫劉彥宏於109年11月21日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劉佳瑩」結識告訴人劉彥宏,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瑩」,向告訴人劉彥宏佯稱投資聯亞金融網站可獲利云云109年11月26日21時41分許4萬元⑬莊政勳同編號3⑨莊政勳109年11月26日20時51分許5萬元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附表二:
1、被告高晟翔應給付林建宏新臺幣(下同)6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同)110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3,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林建宏所指定玉山銀行五權分行戶名林建宏、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2、被告高晟翔應給付林語宸3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0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 林語晨 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林語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3、被告高晟翔應給付鄭榜文6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0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鄭榜文所指定華南銀行戶名鄭榜文、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4、被告高晟翔應於110年9月3日以前給付簡俊平10,000元,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簡俊平所指定臺灣土地銀行戶名簡俊平、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5、被告高晟翔應給付林孟聲8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0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8,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林孟聲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戶名林孟聲、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6、被告高晟翔應給付黃佳揚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同)110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黃佳揚所指定第一銀行埔里分行戶名黃佳揚、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7、被告高晟翔應於110年10月1日以前給付徐啓欽3,000元,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徐啓欽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徐啓欽、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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