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俊凱(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歷審判決各一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黃俊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14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5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6日至107年9月8日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4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162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16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0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9日(撤回上訴)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6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65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9月9日107年9月9日107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14日110年1月14日110年1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84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3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90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9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90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5日(撤回上訴)110年2月25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05號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