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865號債權人 李銘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建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00萬元(票號CH446709號本票)之釋明資料
(如匯款收據或轉帳明細影本),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查票號CH446709號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在法律上為無效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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