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61號聲請人曾○○住○○市○○區○○路0段000○00號3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 曾俊喬曾奕函 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聲請人終老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又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11年度臺中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15.20年,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據此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為120萬元(計算式:1萬元×12月×10年=1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詠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