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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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