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三號
原告丑○○
戊○○己○○午○○申○○未○○辰○○巳○○甲○○庚○○送達代收人丑○○被告丙○○
辛○○子○○癸○○壬○○乙○○丁○○寅○○○卯○○右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