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二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號被告 李岱怡 之債權人,與相對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瞭上開事件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
2年1月17日新院千102司執賢字第2000號債權憑證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3年度訴字第22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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