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素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1年6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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